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宇慶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炯浩 訴訟代理人 許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韋樺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張淑霞 │華南銀行壢昌分行│107年8月8日│247,275元│LD四九七六四0│宇慶││1│││││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