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賀泰儒 代理人 蔡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卷宗、107年9月6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張詠芳~T25L2X0;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註│├───┼─────┼─────────┼─────────┼───────┼───────┼─────┤│1│ 吳美璇 │民國95年11年2日│未載│250萬元│296051││├───┼─────┼─────────┼─────────┼───────┼───────┼─────┤│2│吳美璇│民國96年4月29日│未載│6萬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