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 陳堂彭 代理人 王凱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