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56號聲請人 姚彩華 即揚洲企業社代理人 林郡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賢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9年2月25日13,388元QD00000002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國億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9年2月25日7,875元QD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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