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淯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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