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
現於現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曾逸誠」更正為「陳思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曾逸誠」,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陳思睿」。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思睿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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