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志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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