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一號),本院經訊問後,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製造偽農藥,科罰金叁萬元。
乙○○製造偽農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方面並補充有: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十竹市環一字第一八二五號函附之新竹市政府訪談記錄一份等在卷可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罰則(一))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罰則(三))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罰則(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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