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收人 陳星輝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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