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90號
上訴人 楊進銘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0,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茲上訴人已於101年6月22日收送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121頁之送達證書),惟迄未補正,顯已逾期限,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