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96年2月7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6年執明字第8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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