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康達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子○○
丑○○己○○原名 李惠玲 乙○○丁○○原名 李嘉惠 戊○○原名李汶淑庚○○甲○○原名 江志順 癸○○丙○○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1,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16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旺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