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乙○○○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所犯竊佔罪,各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乙○○○因於民國93年2月下旬(聲請書誤載為95年2月下旬)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佔罪,經本院在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39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86號),判處拘役10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