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
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上開2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