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益萬 即林嘯
川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4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