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賴思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盛為 發
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