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事聲字第8號
聲明異議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薏淳
相 對 人 陳駿華
謝慧玲 (即 陳耀楚 之繼承人)
陳駿芬 (即陳耀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3月11日
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裁定,係於108年4月15日送
達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10日內之108年4月17日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前已遵期查報被繼承人陳耀楚之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案,並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家件公告
查詢結果「查無資料」代之。然司法事務官並未察採,逕予
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實有不妥,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
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楚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陳耀
楚積欠聲明異議人之就學貸款等語。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8年1月25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被繼承人陳耀楚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等語,該裁定於108年2月13日
送達後,聲明異議人已於108年2月14日具狀提出其於108
年2月13日在司法院網站家事家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查無資
料」,表明陳耀楚之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等情(司促卷第28
頁),則聲明異議人確實已遵期依108年1月25日裁定意旨
補正,況聲明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即已附上其於107年
7月23日在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司促卷
第11頁),無待補正。則司法事務官於108年3月11日以聲
明異議人「未補正完全」為由裁定駁回聲請,容有未合。
四、綜上,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
當之處分,以符法制。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