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連財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軒驛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訴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張勝煌
沈淑錦 ,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之原告法定代
理人張勝煌、沈淑錦;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
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
額程序準用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
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經查:原告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張勝煌、沈淑錦,此有
戶籍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張勝煌、沈淑
錦,難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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