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248號
原 告 戴清芬
訴訟代理人 洪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丞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被告鐘丞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應具
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求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14,000元、牌照換照費2,000
元之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