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洪盧彩鳳
被 告 洪翊傑
被 告 洪惠珠
被 告 洪淑珠
被 告 洪淑惠
被 告 洪錦泉
被 告 洪錦和
被 告 洪陳寶珠
被 告 洪素雲
被 告 洪素琴
被 告 洪素霞
被 告 洪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5「未辦理所有權第1次登記門
牌號碼彰化縣○○路00號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之記載,應
更正為「未辦理所有權第1次登記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
○○路○○號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
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5遺產之門牌號碼為「彰化縣
○○鎮○○里○○路○○號」,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
稽。原判決既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㈡原告雖提出戶籍謄本,聲請更正上開遺產之門牌號碼為「彰
化縣○○鎮○○○巷00號」,惟與前揭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
符,自非可採,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