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宜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賜 再審原告 簡春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廖建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410元,應徵第二審即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