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奕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奕龍因施用毒品,於民國102年6月30日為警查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品,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足憑,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奕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6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結晶顆粒殘渣1小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2毫升甲醇洗出下袋內殘留結晶),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5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又因扣案之包裝袋內所沾殘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與該包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