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関渝璇 被告 蔡忠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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