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110年1月17日17時51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17日17時51分」。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110年1月17日17時51分」之記載,顯係「111年1月17日17時51分」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