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9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炯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