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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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 李周玉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乃樞劉美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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