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0月16日│15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銀行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