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惠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9月、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另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易字第26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10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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