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宗憲
鄭敬耀被告林福生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宗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鄭敬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宗憲、鄭敬耀因被告林福生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等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等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1萬元,由具保人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2張可稽。被告上揭案件,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判決確定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執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等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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