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廖世龍 被告 林志錤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