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原名 許月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賴彥志台灣土地銀行│95年2月6日│27,100元│CT0000000││││信義分行││││├──┼─────┼──────┼──────┼────┼─────┤│002│賴彥志│台灣土地銀行│95年2月6日│13,880元│CT0000000││││信義分行││││├──┼─────┼──────┼──────┼────┼─────┤│003│一零一實業│台灣土地銀行│95年1月26日│11,700元│CT0000000│││有限公司│信義分行││││├──┼─────┼──────┼──────┼────┼─────┤│004│一零一實業│台灣土地銀行│95年1月26日│47,160元│CT0000000│││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