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源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辛維庭
林俊男 徐宣豐 右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贊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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