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訴人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育裕 上訴人 林振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吟 、 陳信仲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