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明昌電子有限│合作金庫│96年10月│30,000元│HB00二六││││公司黃江金里│南崁分行│8日││五四二││├──┼──────┼────┼────┼─────┼────┼──┤│002│明昌電子有限│合作金庫│96年11月│30,000元│HB00二六││││公司黃江金里│南崁分行│8日││五四三││├──┼──────┼────┼────┼─────┼────┼──┤│003│明昌電子有限│合作金庫│96年12月│30,000元│HB00二六││││公司黃江金里│南崁分行│8日││五四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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