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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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79號聲請人升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新台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理由欄中關於「4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4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