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國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國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抗字第45號抗告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最高法院民事庭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21日臺灣臺北地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又抗告人於狀載以 魏高明 為訴訟代理人,而未提出委任狀,亦應於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宋明蒼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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