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60號上訴人 黃威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廖詩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字第560號),提起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雖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