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自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自強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民國0000年0月0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吳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吳自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2.20│100.12.31│101.06.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00號│毒偵字第385號│速偵字第60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號│1000號│773號││├────┼────────┼────────┼────────┤││判決日期│101.08.15│101.08.31│101.09.1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7│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號│1000號│773號││├────┼────────┼────────┼────────┤││判決│101.09.17│101.10.01│101.10.15│││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12號│執字第2592號│執字第277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5.03│101.05.02│101.06.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26號、│毒偵字第1126號、│毒偵字第1321、│││101年度偵字第│101年度偵字第│1491號│││2549號│254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75、416號│375、416號│469號││├────┼────────┼────────┼────────┤││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11.2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375、416號│375、416號│469號││├────┼────────┼────────┼────────┤││判決│101.11.05│101.11.05│101.12.2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13號│執字第2913號│執字第79號││├────────┴────────┼────────┤││編號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編號6、7所示之罪│││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7.18│101.06.08│101.06.0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21、│毒偵字第1614號、│毒偵字第1737號│││1491號│101年度偵字第│││││2411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基簡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469號│第1355號│第568號││├────┼────────┼────────┼────────┤││判決日期│101.11.23│101.11.09│101.11.29│├───┼────┼────────┼────────┼────────┤│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469號│1355號│568號││├────┼────────┼────────┼────────┤││判決│101.12.22│101.12.10│102.01.07│││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9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號│執字第269號││├────────┤││││編號6、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05.30│101.05.28│101.04.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40號│偵字第2623號│偵字第432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事實審││第567號│第516號│第15號││├────┼────────┼────────┼────────┤││判決日期│101.12.21│101.12.19│102.01.2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67│101年度易字第516│101年度易字第15││判決││號│號│號││├────┼────────┼────────┼────────┤││判決│102.01.21│102.01.28│102.03.0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1號│執字第361號│執字第682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6.20│101.08.10│101.04.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55號│偵字第3955號│偵字第464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基簡字││事實審││第14號│第14號│第182號││├────┼────────┼────────┼────────┤││判決日期│102.02.06│102.02.06│102.02.26│├───┼────┼────────┼────────┼────────┤│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4號│14號│182號││├────┼────────┼────────┼────────┤││判決│102.03.24│102.03.24│102.04.01│││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74號│執字第874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8號││├────────┴────────┤│││編號13、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7.26│101.08.07│101.07上旬某日傍│││││晚│├────────┼────────┼────────┼────────┤│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4號│偵字第4510號│偵字第4018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事實審││第104號│第56號│第85號││├────┼────────┼────────┼────────┤││判決日期│102.03.18│102.03.27│102.03.18│├───┼────┼────────┼────────┼────────┤│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6│102年度易字第││判決││104號│號│85號││├────┼────────┼────────┼────────┤││判決│102.04.22│102.04.29│102.04.2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1號│執字第1235號│執字第1258號││││││└────────┴────────┴────────┴────────┘┌────────┬────────┬────────┬────────┐│編號│19│2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08.15│101.08.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18號│偵字第3692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事實審││第85號│第566號│││├────┼────────┼────────┼────────┤││判決日期│102.03.18│101.11.30││├───┼────┼────────┼────────┼────────┤│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566│││判決││85號│號│││├────┼────────┼────────┼────────┤││判決│102.04.22│102.01.07││││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9號│執字第1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