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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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八六號
上訴人戊○○
乙○○丁○○丙○○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九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四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四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