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宜靜 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丁○○、甲○○、乙○○、丙○○四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丁○○、甲○○、乙○○、丙○○等四人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