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元;又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予駁回。惟該裁定於99年2月24日送達迄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