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丁○○人19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乙○○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丁○○係甲○○、乙○○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甲○○、乙○○母親 王曉曼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