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2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6月30日│250,000元│JC0000000││├──┼────────┼──────────┼───────────┼────────┼────────┼──┤│002│甲○○│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6月30日│200,000元│X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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