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郭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肆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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