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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