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錦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被告 高永諴 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錦鴻、高永諴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葉錦鴻、高永諴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自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葉錦鴻、高永諴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