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號、第四三四八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丙○○有債務糾紛,乙○○受甲○○之委託出面向丙○○索討債務,而丙○○表示未積欠任何債務,甲○○與乙○○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由乙○○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向丙○○恫稱:「...你就會看見我怎麼處理你們這三、四個,我單純跟你講就是這樣,時間你來約,我會找『 阿利 』一起出來,現場的人,我叫警察來也無所謂,我會保護你的安全回去,但是我跟你講,如果那天講的沒有結論,下一次我要怎麼處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可以這樣告訴你而已。...。好,我跟你說,沒關係,你如要去法庭上講那你就去法庭上講,反正你一定會在路邊走路嘛。
...。你就是對我說要你 昇芳 去關,你去監獄關時,我再叫人好好跟蹤你,這樣而已,出來再處理。...。我五天內問『阿利』說昇芳有無跟他約時間談,如再沒有約,那不好意思,我就不再這麼軟了,因為我給你的空間已經夠大了,你父母我也答應他們,等判決下來再處理。...。我哪有要把你怎樣,你注意看就好,我要對你怎樣。...。」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生命、身體安全。嗣後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而乙○○獲知丙○○報警後,竟心生不滿,另行起意,基於恐嚇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十三時五十九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向丙○○恫稱:「...現在我告訴你,我已經翻臉了你聽懂嗎?你去報警我不爽,你報什麼警,你是告爽的是嗎?世間事有欠錢不必還的嗎?...。我答應他幫你處理,結果你竟然給我搞這個,...,我告訴你,你膽子真大,年輕人。...。你自己想清楚,大家都要生活,你吃飽閒閒,吃的呆呆,裝的槌槌,你身敗名裂。..
.。報紙刊下去沒差嘛,可以刊報紙的,對嗎?丙○○這樣不行嗎?...。你如果不處理,我很早前都跟你講完了,好好處理你。...。你準備看報紙就好了,第一項先看報紙,...。 謝董 ,你今天很行,先告我恐嚇,謝謝啊,有空到監獄相見,反正要抓去關,你也抓去關,到監獄相見,到監獄相見啊,你就吃飽飽,裝槌槌啊,每天吃飯要裝槌槌喔,不要吃太飽啊。」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之生命、身體安全。嗣後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甲○○與乙○○,而被告甲○○與乙○○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有二次撥打上開證人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與證人丙○○通電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伊借錢給甲○○,甲○○將部分款項轉借給丙○○,之前丙○○在高等法院出庭時,曾留電話給伊,要向伊解釋他沒有欠甲○○錢。因為丙○○有找人要跟伊談錢的事情,但約了時間又不出現,伊很生氣才打這二通電話給丙○○,伊在這二通電話的講話語氣比較不好,是因為一時氣憤,沒有恐嚇的意思,甲○○不知道伊有打電話給丙○○云云。而被告甲○○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伊跟丙○○有債務糾紛,之所以將這件事告訴乙○○,是因為伊借給丙○○的錢,有一部份是伊向乙○○借的,伊不知道丙○○的電話,也沒有叫乙○○去恐嚇丙○○云云。
(三)經查:
1.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及同年五月六日,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情形如下:①第一通電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三十二秒,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②第二通電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十三時五十九分四十秒,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情,有行動電話受信紀錄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號偵查卷第四四頁、第四六頁)。
2.本院依職權勘驗證人丙○○於偵查中所提前揭二通電話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被告乙○○與證人丙○○之間有以下對話內容,有二份譯文在卷可稽,並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
(1)第一通電話(見本院卷第二二頁):「乙○○答:重點是你根本沒有那個本錢跟我吵架。
丙○○答:不是啦,我跟你說。
乙○○答:我只是要說這樣而已啦。
丙○○答:我現在在外面,現在來說沒關係。
乙○○答:我重點跟你說一說就好了。
丙○○答:好。
乙○○答:對方就是要錢而我也是要錢而已。
丙○○答:你們要?乙○○答:你就會看見我怎麼處理你們這三、四個,
我單純跟你講就是這樣,時間你來約,我會找『阿利』一起出來,現場的人,我叫警察來也無所謂,我會保護你的安全回去,但是我跟你講,如果那天講的沒有結論,下一次我要怎麼處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可以這樣告訴你而已。
丙○○答:沒關係,我就是到法庭上去跟『阿利』說,我甘願到法庭上說,判決後再說。
乙○○答:好,我跟你說,沒關係,你如要去法庭上
講那你就去法庭上講,反正你一定會在路邊走路嘛。
丙○○答:我就是打算到法庭去講,我就先跟你說這
樣而已,我到法庭去講的時候,你也可以到法庭上聽啊。
乙○○答:你就是對我說要你昇芳去關,你去監獄關
時,我再叫人好好跟蹤你,這樣而已,出來再處理。
丙○○答:你現在是在?乙○○答:我告訴你喔,一件事沒完結,兩件事絕對
要處理,你錄音也無所謂,你說我恐嚇你也無所謂,我都絕對沒差,因為我說你這個人不到黃河不掉淚,你如果說認為你會擔心你的危險,很單純,我向你保證,我的人格你可以去問的,我不是遊手好閒的人,你都可以出去問。
丙○○答:你說怎樣我聽不懂。
乙○○答:你如果要激怒我,昇芳你激怒我,我只能
跟你這麼講而已,而你如果要出來講,時間地點給你選,我會讓你平安回去,你不用擔心。
丙○○答:沒關係,我先跟阿利談好再說。
乙○○答:我跟你說,你要跟『阿利』講,現在要訴訟剩十天而已喔。
丙○○答:沒關係,我跟『阿利』說。
乙○○答:我五天內問『阿利』說昇芳有無跟他約時
間談,如再沒有約,那不好意思,我就不再這麼軟了,因為我給你的空間已經夠大了,你父母我也答應他們,等判決下來再處理。
丙○○答:你是要對我怎樣?乙○○答:我哪有要把你怎樣,你注意看就好,我要
對你怎樣。」
(2)第二通電話(見本院卷第二六頁):
「乙○○答:(模糊)你不就出來,報什麼警?
丙○○答:怎樣,你現在是怎麼回事?乙○○答:現在我告訴你,我已經翻臉了你聽懂嗎?
你去報警我不爽,(模糊)你報什麼警,你是告爽的是嗎?世間事有欠錢不必還的嗎?丙○○答:我有欠你錢嗎?乙○○答:你沒有欠我錢,是『阿利』委託我替他處理這些的事。
丙○○答:『阿利』委託你替他處理這些的事。
乙○○答:我答應他幫你處理,結果你竟然給我搞這
個?你這個人真的是王八蛋,(模糊)剛好而已,我告訴你(模糊),你膽子真大,年輕人。
丙○○答:你不是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把我怎樣,我
不會怕嗎?乙○○答:打電話給你不行喔?打電話給你不行喔?
(模糊)你有欠他錢嗎?丙○○答:我何時欠他錢?我有欠你錢嗎?乙○○答:(模糊)丙○○答:我有欠你錢嗎?乙○○答:你沒欠我錢,我告訴你,(模糊)。
丙○○答:我有欠你錢嗎?我不認識你,你乙○○我不認識你。
乙○○答:(模糊)大家都認識你,(模糊),大家就
認識你了,幹!丙○○答:你現在是?你現在是恐嚇我的家人就是了。
乙○○答:你自己想清楚,大家都要生活,你吃飽閒
閒,吃的呆呆,裝的槌槌,(模糊)你身敗名裂。
丙○○答:我有欠你錢嗎?乙○○答:報紙刊下去沒差嘛,可以刊報紙的,對嗎?
丙○○這樣不行嗎?丙○○答:我跟你沒什麼,我跟你沒什麼錢的關係吧?乙○○答:我等一下就到派出所了,你自己注意就好了,(模糊)。
丙○○答:你現在又再恐嚇我了就是了。
乙○○答:你如果不處理,我很早前都跟你講完了,(模糊)好好處理你。
丙○○答:你要處理我就是了。
乙○○答:你準備看報紙就好了,(模糊),第一項先看報紙,(模糊)。
丙○○答:你現在又再。
乙○○答:謝董,你今天很行,先告我恐嚇,謝謝啊
,有空到監獄相見,反正要抓去關,你(模糊)也抓去關,到監獄相見,到監獄相見啊,你就吃飽飽,裝槌槌啊,每天吃飯要裝槌槌喔,不要吃太飽啊。」
3.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乙○○打電話向伊要債,說是甲○○全權委託給他處理,看伊錢要如何還他們,如果伊不認帳就要繼續向伊及家人糾纏,並限定伊時間,要伊出面給錢,乙○○並稱如果伊堅持無債務關係就要伊小心並準備跑路,且一定對伊不利,如果伊不解決就要找伊父親解決,一定亂到伊家雞犬不寧,小心走路,隨時會叫人動手。乙○○受甲○○委託來恐嚇伊,伊感到心生畏懼。伊可以提供光碟片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頁背面);並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提出錄音譯文及光碟片)。伊不認識乙○○,伊曾經跟甲○○合夥做生意,伊跟他們二人並無債務糾紛,他們會來找伊要債,是因為之前伊跟甲○○有合作一件工程,伊開工程保證票交給甲○○,保證工程履約完成,工程完成後,甲○○應該把票還給伊,但工程完成後,甲○○沒有把票還給伊,甚至把票賣給地主,還叫乙○○還恐嚇伊,伊沒有欠甲○○錢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八至一九頁)。
4.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認識甲○○,因為以前伊跟甲○○有合夥做工程,伊不認識乙○○,但案發前有見過他,因為乙○○有找過伊,表示他要代表甲○○向伊討債。案發前乙○○有打電話給伊的,告訴伊他是代表甲○○來討債的,伊有問是誰給他伊的電話號碼的,他說甲○○跟他講的。(你跟兩名被告有無債務糾紛?)伊跟甲○○是有一件工程票的糾紛,伊開給甲○○三十二張工程保證支票,因為伊跟甲○○合夥做工程,這個合夥契約從頭到尾都是用伊名字跟地主簽約,伊要退股,而甲○○要跟地主領投資款,甲○○為了保障,叫伊開支票,但甲○○卻認為那是伊向他借錢的支票。伊跟乙○○不認識,伊跟他沒有任何債務糾紛。(你有沒有曾經主動找人要去找乙○○談債務的事情,但是後來沒有見到面?)伊從來沒有主動找人去找乙○○,每次都是乙○○主動打電話來找伊。(你是不是有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就是剛剛講的保證票的事情,之前是在臺中高分院審理,現在是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你有無去臺中高分院出庭的時候將自己的電話號碼交給乙○○?)沒有。(你有沒有自己跟乙○○講過你自己的電話?)沒有。(提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號偵查卷第二一至二三頁錄音譯文,這份錄音譯文是否你在偵查中提供給檢察官的?)是的,打電話的時間就是上面原子筆寫的時間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四點三十一分。(提示本院卷附「譯文1」,與你於偵查中提出之譯文內容不符,有何意見?)伊的譯文是照伊聽到認為的意思打的,不是逐字打的,所以跟法院的譯文不一樣。(為什麼乙○○會打這通電話給你?)他說要替甲○○來向伊討債,這通電話主要的內容也是在講討債的事情。(除了乙○○這一次打電話給你要幫甲○○討債之外,在此之前乙○○有無出面說要幫甲○○討債?)他於九十七年中就有到伊家去威脅伊父親,叫伊父親出面替伊還債,伊父親因為害怕有去報警,警察有到伊家,所以留下他的資料,九十七年十二月乙○○去伊家,在伊家前面向伊表示他要出面幫甲○○討債,伊說沒有欠甲○○錢,如果有欠錢請他們去民事法庭叫法官查明,他就一直罵伊,那次不歡而散,之後伊去報案,警員說如果有恐嚇的情事要錄音,所以這次他打電話給伊,伊就錄音並去報案。(提示本院卷附「譯文1」,這次通話乙○○講的內容是否會讓你感到害怕?)會。(請你指出這次通話乙○○講的哪些內容會讓你感到害怕?)第一頁第十九行乙○○說「你就是對我說要你昇芳去關,你去監獄關時,我再叫人好好跟蹤你,這樣而已,出來再處理」,倒數第五行乙○○說「我五天內問阿利說昇芳有無跟他約時間談,如再沒有約,那不好意思,我就不再這麼軟了,因為我給你的空間已經夠大了,你父母我也答應他們等判決下來再處理」,最後一行「我那有要把你怎樣,你注意看就好,我要對你怎樣」。(提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號偵查卷第二四頁,這份錄音譯文也是你交給檢察官的?)是的,通話時間是我四月十六日報案之後,這通電話的通話時間是五月六日十三點五十九分。(這通跟剛剛提示給你的那一通,共計兩通電話,乙○○都是打你○九三八那支電話?)是的。(提示本院卷「譯文2」,本院聽的譯文內容跟你提出的譯文內容不太一樣,有何意見?)伊沒有逐字打,伊是照伊聽到的內容伊認為的意思打的。(乙○○打這通電話的用意為何?)因為他不滿伊去報警。(這通電話乙○○講的通話內容是否會讓你感到害怕?)會。(請具體指出哪些通話內容讓你感到害怕?)第二十二行「報紙刊下去沒差嘛,可以刊報紙的,對嗎?丙○○這樣不行嗎?」,第二十六行「你如果不處理,我很早前都跟你講完了,好好處理你」,最後面那一句「謝董,你今天很行,先告我恐嚇,謝謝阿,有空到監獄相見,反正要抓去關,你也抓去關,到監獄相見,到監獄相見啊,你就吃飽飽,裝槌槌啊,每天吃飯要裝槌槌喔,不要吃太飽啊」。(提示「譯文2」第二十行,「你身敗名裂」,這句話之前講了什麼你記得嗎?)他是說他一定會搞得讓伊跟伊家人身敗名裂。(提示「譯文2」第二十八行,「第一項先看報紙」這句話前面跟後面是講什麼你還記得嗎?)他的口頭禪是髒話,他講話的過程都是夾雜髒話,因為伊覺得很難聽,所以就不錄了,所以就聽不太清楚。(提示「譯文1」第一頁第七行乙○○答「對方就是要錢而我也是要錢而已」,你回答「你們要?」,再來乙○○就說「你就會看見我怎麼處理你們這三、四個,我單純跟你講就是這樣,時間你來約,我會找阿利一起出來」,這個「阿利」你知道他是指誰嗎?)就是指甲○○,因為伊都叫甲○○「阿利」,至於乙○○提到的處理三、四個應該是指伊跟伊的家人。(提示「譯文1」第一頁第十二行,乙○○講「下一次我要如何處理我就不知道了」,這句話是否會讓你害怕?)伊很害怕。(提示「譯文2」倒數第五行提到「準備來看報紙就好」,有兩個模糊,對照你聽的譯文,那個模糊是講什麼?)乙○○對伊說「反正你如果不處理,就看我如何處理你就是了,叫你到時候去看報紙就知道我如何處理你」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審判筆錄)。
5.經核證人丙○○先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行動電話受信紀錄查詢結果所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話情形,及本院依職權勘驗前揭二通電話之錄音光碟中被告乙○○與證人丙○○對話內容,互核一致,自堪信為真實。
6.參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本院卷第二二至二六頁,這二通電話譯文是否你與丙○○的對話內容?)是。(其中所提到的「阿利」是否就是甲○○?)是。(如何知道丙○○與甲○○有糾紛?)甲○○在九十三年間跟伊說,因為伊要向甲○○要回之前伊借他的錢,他說被丙○○騙了,因為借給丙○○的錢,變成丙○○所稱的保固支票,錢要不回來,甲○○向伊借的錢,有一部分轉借給丙○○。(甲○○是否有委託你代為處理他與丙○○的糾紛?)是,訴訟過程他要伊去旁聽,並提供意見給律師,因伊本身是做工程,可以就工程部份的意見提供給律師。(勝訴之後,甲○○有無請你去問丙○○何時還錢?)有。(甲○○如何跟你說?)甲○○的意思就是要伊去跟丙○○要錢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審判筆錄)。
7.綜上,足認被告甲○○與證人丙○○有債務糾紛,被告乙○○受被告甲○○之委託出面向證人丙○○索討債務,而證人丙○○表示未積欠任何債務,被告甲○○與乙○○因而心生不滿,由被告甲○○提供證人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由被告乙○○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證人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向證人丙○○恫稱:「...你就會看見我怎麼處理你們這三、四個,我單純跟你講就是這樣,時間你來約,我會找『阿利』一起出來,現場的人,我叫警察來也無所謂,我會保護你的安全回去,但是我跟你講,如果那天講的沒有結論,下一次我要怎麼處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可以這樣告訴你而已。...。好,我跟你說,沒關係,你如要去法庭上講那你就去法庭上講,反正你一定會在路邊走路嘛。...。你就是對我說要你昇芳去關,你去監獄關時,我再叫人好好跟蹤你,這樣而已,出來再處理。...。我五天內問『阿利』說昇芳有無跟他約時間談,如再沒有約,那不好意思,我就不再這麼軟了,因為我給你的空間已經夠大了,你父母我也答應他們,等判決下來再處理。...。我哪有要把你怎樣,你注意看就好,我要對你怎樣。...。」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證人丙○○,使證人丙○○心生畏懼,嗣經證人丙○○報警處理。而被告乙○○獲知證人丙○○報警後,因而心生不滿,再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十三時五十九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證人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向證人丙○○恫稱:「...現在我告訴你,我已經翻臉了你聽懂嗎?你去報警我不爽,你報什麼警,你是告爽的是嗎?世間事有欠錢不必還的嗎?..
.。我答應他幫你處理,結果你竟然給我搞這個,...,我告訴你,你膽子真大,年輕人。...你自己想清楚,大家都要生活,你吃飽閒閒,吃的呆呆,裝的槌槌,你身敗名裂。...。報紙刊下去沒差嘛,可以刊報紙的,對嗎?丙○○這樣不行嗎?...。你如果不處理,我很早前都跟你講完了,好好處理你。...。你準備看報紙就好了,第一項先看報紙,...。謝董,你今天很行,先告我恐嚇,謝謝啊,有空到監獄相見,反正要抓去關,你也抓去關,到監獄相見,到監獄相見啊,你就吃飽飽,裝槌槌啊,每天吃飯要裝槌槌喔,不要吃太飽啊。」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證人丙○○,使證人丙○○心生畏懼。
8.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度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參照)。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乙○○受被告甲○○之委託出面向證人丙○○索討債務,而證人丙○○表示未積欠任何債務,被告甲○○與乙○○因而心生不滿,由被告甲○○提供證人丙○○所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由被告乙○○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許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向證人丙○○恫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內容言語,是以,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恐嚇犯行,應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至被告二人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非可採。
(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與乙○○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及被告乙○○獨自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另核被告乙○○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甲○○與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屬共同正犯。
(三)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各自於犯罪中所擔任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乙○○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