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乃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丙○○於民國99年7月21日已當庭表示撤回本件告訴,同時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9年7月21日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1516號被告甲○○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896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差,而騎乘機車遞送郵件為其附隨業務,於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機車執行郵件遞送業務,沿桃園縣桃園市○○路西往東方向行駛,明知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與障礙、視距良好等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同日下午2時許,行經同路段135號前,貿然右偏行駛,適逢告訴人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超速行駛於同向車道右側,見狀避煞不及,與之發生擦撞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腳剝離性傷、左右膝及右肘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伊於上開時地騎乘重型機車行│││供述│經該處欲靠右時,與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二│告訴人丙○○於偵訊中│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診斷證明書1紙││├──┼──────────┼─────────────┤│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全部犯罪事實。│││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測定記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照片11張││├──┼──────────┼─────────────┤│五│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肇事主因係被告騎乘重型機車│││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右偏未注意右側直行車併行之│││1月29日桃縣行字第099│安全間隔之事實。│││0000000號函暨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末以,告訴人丙○○駕駛重型機車超速行駛,對於本件車禍亦與有過失,此有卷附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可參,然此仍無卸於被告之過失責任,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8日
書記官鄭尚珉收受原本日期99年5月8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