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巧怡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巧怡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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