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淑雁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8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確定,於102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美工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101年11月1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238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2月15日確定,復於102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美工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101年11月12日詢問筆錄),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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